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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企隔离丨揭开“技术性离婚”的迷雾
    作者:admin 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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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近期,演员甘薇官宣与贾跃亭离婚,同时否认了将资产进行转移。他们是否属于对资产进行战术性隔离而在大众面前操作“技术性离婚”呢?真相我们不得而知。但在经济与生活的交织中,债务问题时常成为困扰个人与家庭的棘手难题。当债务压力如阴霾笼罩,有的人可能会在慌乱中寻求看似“捷径”的解决办法,“技术性离婚”这一特殊手段便进入了他们的视野,甚至被视为保护家庭财产的“锦囊妙计”。但事实真的如此吗?深入探究后会发现,“技术性离婚”不仅难以成为家庭财产的有效护盾,反而可能带来诸多意想不到的风险与隐患。下面我们将结合典型案例,对此展开分析。


    一、案例介绍1


    王某与袁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2021年4月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内容如下:


    (1)子女抚养:袁某负责抚养两名子女;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万元。

    (2)财产的处理:双方名下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夫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全部归袁某所有;各自名下的车辆归各自所有。

    (3)债务的处理:双方无共同债务;A公司经营所欠债务由王某负责偿还。


    2021年2月,金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A公司及王某,要求判令A公司偿还借款110万元并支付利息,要求王某对前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A公司共计欠金某借款本息147万元,上述借款本息由王某偿还。调解书生效后,因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金某以债权人撤销权为由起诉,要求撤销王某与袁某在《离婚协议》中“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万元”“夫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全部归袁某所有”“A公司经营所欠债务由王某负责偿还”的约定。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袁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王某给付袁某每月5万元抚养费,该抚养费数额超出一般合理范围,明显过高,且未有充分理由或情况可以证明其具有合理性。此外根据王某自认,由于经济原因,其实际从未给付过,故可推知其亦不具备实际给付能力,但双方仍然订立了高额的抚养费。《离婚协议》中另约定将夫妻存续期间所购的房屋全部归袁某所有,经查在双方夫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为案涉位于朝阳区和大兴区的房产均登记于王某名下,依据房产的面积大小和抵押情况,可推知上述房产合计的价值巨大,应为夫妻双方的最主要共同财产。《离婚协议》约定将上述房屋均归袁某所有,且同时约定A公司经营所欠债务均由王某负责偿还,综合来看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明显利益失衡。


    二、“技术性离婚”:动机与表象下的风险


    “技术性离婚”通常指夫妻双方并非基于感情破裂,而是为了规避住房限购、逃避债务、获取某些政策利益等特定目的,协商一致办理离婚手续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夫妻往往会对财产进行特殊分割,期望以此将部分财产与潜在风险隔离。然而,从法律视角与现实实践来看,这种做法存在诸多漏洞和风险:如被认定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不仅可能导致相关财产分割约定被依法撤销,且若债务人在协议被撤销后仍拒绝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将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三、法律对“技术性离婚”逃避债务的规制


    1.债权人撤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技术性离婚”逃避债务的情境下,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时通过无偿转让财产,如将房产、车辆等重要资产赠与另一方,导致其自身偿债能力显著下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行为。如上述典型案例,法院一旦查实该行为确系恶意逃避债务,将会依法支持债权人的诉求,撤销不合理的离婚财产约定,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即便夫妻通过“技术性离婚”试图分割财产、逃避债务,但在法律层面,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仍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无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分担如何约定,债权人都有权向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权。一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后,若该债务超出其应承担的份额,可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向另一方追偿。


    3.虚假诉讼的法律制裁


    对于企图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来逃避债务的行为,法律亦不姑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情节严重的,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会严格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关联性。一旦发现存在虚假诉讼情形,不仅相关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支持,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还将面临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不仅维护了司法秩序的严肃性,也为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四、夫妻避免“技术性离婚”的认定:从意图真实到财产规范


    1.确保离婚意图真实


    不论选择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均应让离婚意图真实且清晰。在生活中,避免出现“离婚不离家”的情况;在财产分配上,避免出现明显的利益失衡。例如,不宜将所有房产、存款等财产全部约定归一方所有,而另一方“净身出户”;在离婚协议或诉讼调解过程中,要明确阐述财产分割的主要依据,以此证明财产分割并非为达到特定目的而刻意为之。


    2.公平合理处理财产债务


    财产分配要符合常理及市场价值。以房产为例,不宜将夫妻共有房产均转移至一方名下。即便因子女抚养等需求,需要进行特殊安排,也应保留书面说明等依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要明确各自的分担责任,避免通过虚构债务来达到不合理目的,亦不能让一方承担明显不合理的债务份额。


    3.建立完整财产分割证据链


    涉及房产、股权等重大财产的分割,对相关证据的留存至关重要。房产的评估报告,能清晰呈现房产在分割时的市场价值;股权变更的相关文件,可证明股权分割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转账记录则能体现资金的流向和用途。


    4.谨慎应对离婚时机


    避免在面临重大债务危机、政策调整等敏感时期贸然提出离婚。若夫妻一方所经营企业正面临巨额债务诉讼,此时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极有可能被债权人或法院认定为企图逃避债务的“技术性离婚”手段。同样,在房产限购政策出台前夕或资本市场波动、企业面临重大经营风险时离婚,也容易引发外界对“技术性离婚”的质疑。


    五、家庭财产保护:从错误尝试到科学规划


    “技术性离婚”看似是解决问题的“捷径”,实则是充满风险的“陷阱”。保护家庭财产,需要摒弃侥幸心理,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及财产保护观念,采用合理的规划方案。为此,我们提供以下几种解决思路。


    1.清晰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2和1063条3的规定,准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是家庭财产保护的首要任务和基础工作。另外,为进一步确保财产归属的明确性和稳定性,对于婚前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属一方的财产,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财产公证、签订详细的协议等方式,对财产的权属进行固化。


    2.订立遗嘱、赠与协议实现财产的定向归属


    遗嘱和赠与合同是实现家庭财产定向传承和保护的重要工具。通过订立遗嘱,财产所有人可以指定继承人,避免因法定继承导致财产分配与个人意愿不符。例如,父母可以在遗嘱中明确子女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赠与合同同样可以约定财产的归属,确保财产按照赠与人的意愿流转。


    3.设立家庭信托,实现财产安全管理


    家庭信托作为一种专业的财产管理工具,在家庭财产保护和传承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自有财产相分离。这意味着,即使委托人面临债务危机或其他法律纠纷,信托财产也不会被用于偿债,从而实现财产的有效隔离和保护。


    结语


    “技术性离婚”如同蒙着糖衣的苦果,看似能解一时之困,实则隐患重重。无论是为房产、债务,还是政策红利选择这条“捷径”,夫妻都将家庭财产与情感置于巨大风险之中。而真正的家庭财产保护,应建立在对法律的敬畏与科学规划之上,用合法合规的方式,为家庭筑牢抵御风险的防线。愿每一个家庭都能远离“技术性离婚”的迷雾,以智慧与坦诚,守护好属于自己的幸福与财富。


    ●注释: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2民终10899号王某与金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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